在学校组织的足球兴趣课上,一次普通的射门与扑救,让初中生小涵的手腕骨折。随后,家长将学校和涉事同学一起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一场校园里的常见意外,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
是“意外”还是“侵权”?
事发在上海某中学的足球兴趣课上。当时,小华起脚射门,守门员小涵扑救。就在那一瞬间,小华了原告的手腕,双方同时倒地。
足球击中小涵手腕,导致其手腕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小涵父母将同学小华和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
学校方提出,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足球是对抗性运动,受伤是固有风险,小涵自愿参加,应风险自担。
然而,小涵父母却表示,学校管理存在疏漏。原来,学校聘请的足球教练不具备守门员教练的专业资质,在课程中未能对担任守门员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扑救技术指导和专业防护提示,也未配备如守门员手套等基本防护装备。
法院最终判定:尽管伤害直接来源于运动风险,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和管理者,在组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增加了学生受伤的风险,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至于踢球过程中踢伤小涵的同学小华,法院调查发现,这并非一次恶意犯规。射门的小华没有故意伤人的意图,动作属于足球运动中的正常技术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于同学之间的这部分责任,法院适用了自甘风险原则,认定小涵自愿参加对抗性活动,应自行承担此项风险。
最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涵6万余元;小涵自身承担70%的责任。小华在此事件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运动场上的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关键在区分“意外”与“过错”。其中包含两条原则:一是参与者对运动固有风险需“自甘风险”;二是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绝不能“掉线”。
鼓励奔跑,但不能让安全管理“缺位”;倡导勇敢,但必须为安全防护“兜底”。唯有织密校园安全网络,孩子们的运动快乐才有坚实根基。
| 编辑: | 冯家琳 |
| 视频编辑: | 潘文婷 |
| 责编: | 吴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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