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擅闯乡间鱼塘,被两只恶霸犬撕咬致死,责任该如何界定?损失由谁承担?是鱼塘经营者、犬只所有人,还是老太自己?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老祁和小祁父子在上海浦东新区承包经营了一片乡间鱼塘,除了养殖鱼虾,老祁还在此开展了宠物寄养业务,里面寄养着十余只狗。这天早上八点,小祁像往常一样前往鱼塘喂鱼换水,却在犬只饲养区域发现了惊人一幕:两条被单独圈养的恶霸犬嘴角带有血迹,不远处的地上躺着一位老人,身边还有一个装有粽叶的布包。小祁当即报警,警方到场后确认老人已经死亡。经查死者为陈老太,其主要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系烈犬撕咬所致。
根据警方提供的监控得知,当天凌晨五点,年近八旬的陈老太起床在村中散步,步行至祁家承包的鱼塘附近,五点三十分许向鱼塘深处行走,随后便从监控中消失。
经调查,咬死陈老太的两条恶霸犬系申先生所有。申先生在网上联系到提供犬只寄养服务的老祁,先后两次将这两条恶霸犬寄养在其鱼塘边上。事发鱼塘外围安装有铁丝网并开设有四道大门,鱼塘的水面长有粽叶。涉案的两条恶霸犬由于性格凶猛,被单独关在最里面的一道门后的区域内。祁姓父子在鱼塘内寄养犬只时,仅对第一道大门上锁,圈养恶霸犬的区域仅装插销却不挂锁,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安排专人看管。

事发后,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陈老太家属与寄养管理人祁姓父子、犬只饲养人申先生调解,老祁与家属达成协议,支付20万元赔偿款,家属承诺不再就此事追究祁姓父子其他任何责任;但申先生一方却未同意调解方案,家属随后将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约5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损失3万元,法院依法追加祁姓父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申先生辩称不认可陈老太死亡与犬只撕咬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认为事发时犬只由祁姓父子管理,寄养流程合规合法,且陈老太系蓄意进入鱼塘偷摘粽叶,自身存在故意行为。
但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明确将恶霸犬纳入禁养烈性犬目录,申某饲养禁养犬本身存在过错;祁姓父子作为寄养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导致犬只伤人;陈老太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鱼塘区域,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家属自愿承担10%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禁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祁姓父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辩护权利,结合原告合理损失50余万元,由三被告赔偿原告90%及原告律师费1万元,扣除老祁已支付的20万元,判决申先生赔偿原告30万元,祁姓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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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冯家琳 |
| 视频编辑: | 张之一(实习) |
| 责编: | 吴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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