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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获全票通过

时讯

2016-11-07 09:29:18 ​新华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7日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以下简称释法)发表谈话。
   

发言人表示,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民族引发的问题,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并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立法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绝不允许在香港从事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也绝不允许“港独”分子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最后,发言人说,中央政府相信香港社会各界会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港独”的危害性,珍惜和维护香港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基本法第104条明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针对香港特区基本法有关条文进行释法,也是第二次主动释法。此前,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已经就个别在宣誓时有“侮辱国家”和“港独”言论和举动的候任议员的议员资格问题,提请香港高等法院司法覆核。


(编辑:张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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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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