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莆田一位老太太骑自行车摔倒,两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初中女生主动停车帮忙扶起,之后当地交警判定女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老人称自己是受电动自行车惊吓而摔倒,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女生和她的监护人索赔22万元,这一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该案原定于2月26日上午开庭审理。
2月22日,事件中的女生母亲称,目前事情已经妥善处理,原告方已撤诉,“事情已经处理好了,以前的事情就不透露了”,并表示不希望再占用公共资源。
这起事件中,令公众感到困惑与争议的是,两名初中生与老人并未发生碰撞,且在老人摔倒后主动下车帮扶。对女生而言,这或许是自己一次善举引来的高额索赔。
“扶摔倒老人被索赔22万”这一简化的信息标签迅速点燃了网友的情绪,但实际情况更为复杂——老人提出索赔并非凭空讹诈,其主张依据了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地交警认定,骑车女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程安卿律师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在双方均为非机动车的情况下,主次责任的比例一般按7:3划分。”即在此事中,老人承担70%责任,女生承担30%的责任。
那么交警为什么要认定女生为次责呢?从事发视频监控看,女生和老人并未发生物理碰撞,属于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
“无接触交通事故”是指当事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但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从而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处理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119条。
只要满足“有车、有路、有过错或意外、有损害”这四个要素,就构成事故,物理接触不是必要条件。
程安卿律师表示,在这起事故中,女生存在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初中生,其年龄大概率不满16周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驾驶的法定年龄要求,且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然而,要认定其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还需确认其违法行为与老人摔倒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发路段为乡村交叉路口。在老人摔倒时,女生的电动自行车与老人距离较近。在此情境下,如果老人未采取避让措施,双方确实存在较高的碰撞风险。老人在瞬间作出转弯避险的反应是合情合理的。换而言之,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是为了避让一辆存在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这也很可能是交警判定女生承担次要责任的核心依据。

从视频看,在电动自行车露头后,老人才大幅转弯之后摔倒,加上视角问题,老人会比监控视角更早看到电动自行车,所以老人所称“被电动自行车吓到”是有可能的。而诉状中的索赔理由还包括“残疾赔偿”,也就是说这一跤让老人留下了伤残,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会有数十万之多的索赔。
而另一边,22万元对普通家庭来说,是很沉重的一笔费用,很多网友觉得不应该让热心善良,会主动下车扶起老人的学生承担如此高昂的代价。
但这不是一个“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不应该偷换概念,简单粗暴地把“扶老人”和“被索赔”这两个概念强行绑定。我们与其陷在“该不该扶”的困惑中,不如探讨“如何扶得安心”。
有关部门应积极回应公众关切, 将“碰瓷”与“合理追责”清晰明了地区分开,让大家清楚知道这其中的区别,也有在施以援手时,无需计算风险的底气。
对此你怎么看?
| 编辑: | 冯家琳 |
| 视频编辑: | 冯家琳 |
| 责编: | 陈敏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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