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算彩礼吗?婚前的购房款、购车款算彩礼吗?1月9日,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给出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最高法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最高法指出,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属于彩礼范围。
最高法还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 编辑: | 潘桑榆 |
| 责编: | 姚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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