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不敢还手?还手一定是“互殴”吗?刑事领域有正当防卫,治安管理处罚领域是否也有正当防卫?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增加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意味着,治安管理领域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
据了解,此次修订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正当防卫相关规定,仅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有类似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这一规定只是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如果适用该规定,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实践中较少被适用。
正如“淄博女老板被打还手被认定互殴”一案中,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被醉酒男子刘某殴打后还手,公安机关最初认定两人 “互殴”,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案件被检察院提起抗诉,最终法院改判张女士的反击是为制止违法侵害,应不予处罚。
这几年像张女士这样因为防卫行为被质疑“过度”的事件时常引发争议,也说明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公民在行使自卫权时面临法律风险,甚至挫伤社会正义感。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直面争议问题,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也界定了防卫的合理限度,还特别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侵害时挺身而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博导陈越峰表示,当我们面临不法侵害,而公权力又无法做到即时保护时,权利保护就可能出现暂时的缺位。从某种程度上说,正当防卫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定的、特殊的私力救济形式,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旨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制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设立正当防卫制度,就为我们每一个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保护自身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文伯书院副院长吴允锋认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正当防卫认定的明确,将在整个社会层面引发关于正当防卫观念的转变,改变以往“被打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的观念和实践中“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
吴允锋同时表示,正当防卫不应是刑事法律独有制度,在民事司法领域、治安管理领域同样适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第二十条、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并,在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正当防卫制度,弥补了应对轻微侵害的法律规则短板,为公民依法进行自我防卫和见义勇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后盾,也极大地鼓励了公众勇于对抗不法行为、行使法定权利。
编辑: | 潘文婷 |
视频编辑: | 潘文婷 |
责编: | 陈敏佳 |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