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犬绳绊人致伤案件。
两名遛狗人相向而行,却因犬绳绊倒引发意外。原告摔倒导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则认为,自己已按规定给犬只系上犬绳,应不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饲养动物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原告未牵狗绳且佩戴耳机,有重大过失,剥离了被告的部分侵权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该案中承担70%的责任。一审后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 编辑: | 实习03 |
| 责编: | 陈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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