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陪伴,却可能因一纸证书和一本户口本,而老无所依。
共同生活三十余载,只因没领那张“红本本”,在征收利益面前,几十年的情分竟显得如此脆弱。今天我们要讲的黄先生的故事,给很多情况相似的老年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一句承诺,换来可能被扫地出门
黄先生与老爱人风雨同舟三十多年。因老爱人的儿子反对,两人始终未领结婚证。
黄先生早年与前妻离婚时,协议约定原公房若征收,他可分得一套。十多年前,这套公房果然被征收,黄先生分得松江一套产权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人名字。之后,他和老爱人及老爱人的儿子一同搬入居住。
前些年,老爱人嫌松江偏远,劝说黄先生卖掉这套房子,搬到自己市区的一套使用权房(租赁公房) 里居住,并口头承诺:以后这套房征收,分两套房,一套给儿子,一套老两口自住。
黄先生卖房后,不仅将房款用于二人日常开销,还拿出10万给老爱人的儿子买车,20万给老爱人炒股。但当他提出将户口迁入这套市区使用权房时,却被老爱人以“儿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如今,这套市区房子真要征收了,老爱人却变了脸,找各种理由想把黄先生赶出去。
核心问题一:户口不在,没领证,征收能分钱吗?
这是黄先生最关心的问题。律师分析如下:
1.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黄先生与老爱人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这意味着,黄先生虽然不是法律上的“丈夫”,但享有与登记配偶同等的财产权利。
2. 关于“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结论:黄先生不能直接分得“人头费”。
户籍不在册: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是硬伤。
他处有房:黄先生此前已享受过动迁安置(松江的房子),这属于“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因此,黄先生虽然居住多年,却无法以“同住人”身份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
3. 补偿款怎么分?
这套使用权房户籍在册有4人:老爱人和儿子一家三口。儿子一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因此“三块砖”补偿(即房屋价值补偿款)原则上归承租人老爱人所有。
这部分属于老爱人的婚前财产,黄先生很难主张分割。但“三块砖”以外的奖励补贴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有权主张分割。
核心问题二:松江房屋出售后,给儿子买车的钱,给老爱人炒股的钱,还有这些年花销的100多万,能要回来吗?
1.给儿子的10万买车钱
这笔钱属于赠与。赠与一旦完成,且无法定撤销事由(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很难再要回来。
2. 给老爱人的20万炒股钱
现有股票,以及炒股产生的收益,黄先生都可以主张分割。
3.花销的100多万
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很难再追回。
给所有重组家庭忠告:
感情是感性的,但财产是理性的。不要用金钱去考验人性,也不要用口头承诺去替代法律文件。对于重大财产安排,尤其是房产、征收等事宜,提前写好书面协议,留好遗嘱,才是对双方晚年生活最踏实的保障。
子女们也请记住: 父母的幸福是他们自己的,多一些尊重,少一些干涉。法律能分割财产,但分割不了人心。
| 编辑: | 赵祎韫 |
| 视频编辑: | 赵祎韫 |
| 责编: | 方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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