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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遭性侵警方不立案 未成年人保护难在哪

2026-06-23 14:50:47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彭晓燕  陈昱卉  游玮

近日,山西运城一13岁女孩自称遭男子强奸,但在事发后12天再向警方报警时,民警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劝他们调解,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引发广泛质疑。今天凌晨,山西运城公安局、盐湖分局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称,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案件的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及办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复核。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还提醒网民不要传播未经证实的相关信息。

据女孩家属介绍,女孩读小学五年级,4月19日凌晨,其因与家人闹别扭,独自到朋友闲置出租屋内,期间遭一名叫黑哥的男子侵害。事发后,黑哥通过其他人给受害女孩转账500元 试图封口,并多次言语恐吓,逼迫女孩隐瞒实情。直到4月30日,女孩才向亲属坦白自己的遭遇。家属随即陪同女孩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警方带女孩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提取物证。不过,在办案过程中民警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劝说双方私下调解赔偿,遭到家属拒绝。经过家属多次投诉后,警方于5月14号出具正式受案通知书,6月12号,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警方没有向女孩家属完整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警方的办案流程是否存在问题?时隔12天还有可能检查出被性侵证据吗?涉及未成年人被性侵,可以调解吗?律师岳雪飞今天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的采访时表示,从当事人家属反映的情况来看,警方办案流程存在明显问题。岳雪飞说,根据《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说明有关情况。然而,本案中警方既未向法定代理人告知身体检查结果,也未就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通知,这一做法已违反上述规定。

岳雪飞强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属于严重的公诉案件,刑事层面依法不得调解。警方以民事方式调解全案,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唯有涉及医药费等民事损害赔偿部分,才可适用调解程序。关于证据问题,岳雪飞表示,虽案发已过12天,可能导致部分生物学痕迹灭失,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犯罪现场的痕迹鉴定等证据仍有可能留存。若案件确属强奸,通过这些证据仍有条件固定犯罪事实,不应仅因时间因素而否定立案侦查的必要性。


记者梳理发现,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此前多有发生,司法机关的处置结果几乎均体现从严、从重原则。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赵某、王某某、陈某某以教育培训为幌子,拘禁、胁迫多名幼女长期强奸,强迫服用避孕药,致多人罹患妇科疾病,三人均被核准死刑。同年江苏检方通报,53岁男子冯某某伪装成初中生,以红包、聊天为饵,诱骗13岁以下女孩线下发生性关系并实施隔空猥亵;警方恢复删除聊天记录后,查实受害者逾百名,法院数罪并罚从重判决。

法律界限明确:幼女无性同意能力,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是否收受财物,均构成强奸罪。此外,早在2014年即有媒体报道,部分地区已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医院、宾馆、娱乐场所等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性侵,须立即报警,瞒报将依法追责。


未成年人遭遇侵害应该如何处理?社会各界该如何真正保护好未成年人权益?对此,律师岳雪飞表示,针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我国法律及执法实践已建立一套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保护机制。除常规报警渠道外,妇联、学校、社区等机构均可协助未成年人报案,且相关单位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办案环节,对性侵案件实行"一站式"取证,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若被害人为女性,须由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身体检查等环节。询问过程须同步录音录像,并配套心理疏导和必要救助。因隐私保护需要,还可协调转学、临时安置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岳雪飞说,办理此类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民警须清醒认识到其特殊性,切实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置于首位。而首要未成年人的责任人仍是家长,应时刻关注孩子心理状态,主动沟通,让孩子敢于倾诉。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社区、医院等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须立即强制报告并报警处理,共同织密保护网络。

编辑: 陈昱卉 游玮
责编: 彭晓燕
版权声明:本文系看看新闻Knews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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