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后的上海首案又有新进展,3月17日,杨浦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於某正式提起公诉,同时,对脸部被砸伤的被害人蒋女士开展司法援助的相关审查。杨浦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审理。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骏介绍,认定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是结合案件的整体事实、各项因素综合考虑的,比如说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他抛掷的场所、他的抛掷行为情节,包括抛掷物品的特性,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综合评议考虑以后认定他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果行为人一次或再次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抛掷一些类似刀具、砖头、玻璃,足以导致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也认为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什么样的情况不会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李骏表示,结合刚才说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它是否情节严重,从各方面考虑,如果某个行为人单次抛掷塑料袋或者果皮的行为,则认为他的行为程度比较轻,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也不是很深,据此认为他的行为不适以刑事犯罪来认定,可能更多的是属于一个民事侵权行为,或者说是行政处罚的范畴,这类行为不构成高空抛物,不宜用刑事犯罪来处理,但是希望无论什么形式的高空抛物都不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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