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2016年4月,当时3岁男孩壮壮在西安碑林区一所幼儿园上托班,回家后孩子说老师打他,壮壮的妈妈为了弄清真相,买了录音笔偷偷缝在了孩子的裤兜内。郭女士听录音发现,午睡时,老师吴某把鞋放在孩子的额头上,还说了很多侮辱和恐吓的话。
郭女士梳理录音进行统计,6月12号到20号,老师打掐7次,辱骂26次,恐吓10次,睡觉时把别的小朋友的鞋放在孩子头上15次,郭女士向碑林区教育局进行了反映。幼儿园也承认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考虑到孩子受到心理伤害,郭女士一方提出赔偿8万元,幼儿园不同意。随后,郭女士提起了诉讼,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多元。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幼儿园的教师有辱骂孩子,午睡时让孩子额头顶鞋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判决被告幼儿园及当事的吴某等三名老师向原告赔礼道歉。幼儿园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被告幼儿园对此不服,园方认为,事情发生后,他们已经对实习老师予以开除,而且老师把鞋子放在孩子额头上,目的是让孩子提高注意力,尽快进入休息状态,主观上并无恶意。因此提起了上诉。
西安中院二审认为,托班老师应正确行使老师作为耐心照顾、悉心引导的职责,采取辱骂、额头顶鞋等不当行为来约束孩子的行为,给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因此驳回了幼儿园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编辑: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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